2016年年底,央視的新聞報道曝光上海、湖南等地的6家大型醫院醫生收取高比例回扣,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一時間,醫藥代表被推到了風口浪尖。
而醫藥代表背后的藥品流通問題也引起國務院的重視。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對包括醫藥代表等在內的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進行整治。
意見提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制度,備案信息及時公開。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這也意味著現有的醫藥代表及所在的藥品流通行業將得到徹底的梳理與整頓。中國醫師協會副秘書長謝啟麟表示,建立登記備案制度,能夠摸清楚目前醫藥代表的真實情況,與之前行業內魚龍混雜的情況相區分。
謝啟麟認為,醫藥代表這個職業本來就不應該去銷售藥物,而是應該從學術上幫助醫生了解更新的藥品情況,從這個角度上講,該職業本身是能夠對整個醫學及醫療環境的發展做出巨大貢獻的。
行業缺乏管理及約束機制
上世紀80年代,醫藥代表制度首先經由跨國企業被引入到我國,最初行業內的從業人員僅僅是提供藥品咨詢,成為醫院、醫生、制藥企業之間的橋梁。但在發展及實踐過程中,卻慢慢“變了味兒”。
一位不愿具名的醫藥行業人士表示,醫藥代表制度引入我國后,國內藥企紛紛學習了這種模式。由于當時中國特有的藥品生產行業企業多、小、散、亂,尤其是同質化產品眾多的情況下,藥廠之間競爭異常激烈,為了能夠將自己的產品銷售出去,醫藥代表逐漸探索出“帶金銷售”的模式。
據上述人士介紹,以前醫藥代表需要有醫學專業背景,但由于缺少行業規范,后來醫藥代表的自身素質也參差不齊,一些醫藥代表淪為拉關系、送回扣的“藥托”,成為流通環節中抬高藥價的“一環”。
實際上,為推動醫藥代表職業規范化,2015年醫藥代表被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當中,標志著其職業身份在“國家確定職業分類”上首次得以確認。按照該分類大典,將其職業定義為代表藥品生產企業,從事藥品信息傳遞、溝通、反饋的專業人員。
“盡管對醫藥代表已經有了職業定義,但是有些企業并沒有按照要求去做,仍然是按照以往醫藥代表的慣例在管理。”謝啟麟說。
記者查詢一些招聘網站近期的醫藥代表招聘信息發現,“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及推廣”等字眼仍然出現在職位描述或崗位職責中。
中國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會長于明德表示,醫藥代表行業的變化,跟我國長期缺乏醫藥代表的管理和約束機制有關。我國對醫藥代表不僅沒有準入門檻,也沒有一部公認的行為規范?,F實中,醫藥代表成為一群素質不齊、手段灰色的“營銷公關人員”的競技場。
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謝啟麟認為,醫藥代表這個職業本來就不應該去銷售藥物,而是應該在學術上幫助醫生。新藥新技術需要人來推廣,醫藥代表還是有必要存在的。舉例來說,一些藥物在產生療效的同時,也會帶來某些不良反應,醫生們不可能很快掌握藥品的具體情況,而醫藥代表對藥品不良反應、藥理作用的衍生等情況了解得更多,這個時候的確需要醫藥代表和醫生及時進行溝通。
“假如和銷售掛鉤,醫藥代表的問題就比較大了。”謝啟麟表示,醫藥代表不應該是目前許多人眼中“不堪”的形象,而應該是對整個醫學及醫療環境的發展能做出一定的貢獻。
此次意見也將“加強對醫藥代表的管理”列入“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小節中,要求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備案制度,備案信息及時公開。意見強調,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其失信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對此,謝啟麟表示,建立醫藥代表登記制度也是對行業的整頓與梳理。在政府監管的同時,更需要行業能夠更好地進行自律,實現自我管理,最終實現行業與社會的進步。
謝啟麟此前曾建議,醫藥代表作為職業的一個類別,應該有一個資格認定或者是準入門檻,門檻不用設得太高,但是必須有一個準入的概念,包括培訓、資格、資質等。同時,醫生和醫藥代表之間應該要制定相關的行為操守,制定相關的行業標準,這樣醫藥企業對提高醫師執業水平也能提供一定的幫助,同時也使醫藥代表這一職業能夠更健康、規范地發展。
此外,在整治藥品流通領域突出問題上,意見還要求,食品藥品監管、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價格、稅務、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門要定期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租借證照、虛假交易、偽造記錄、非法渠道購銷藥品、商業賄賂、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以及偽造、虛開發票等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懲處違法違規企業和醫療機構,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意見強調,健全有關法律法規,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藥品采購不良記錄、企事業單位信用記錄和個人信用記錄并按規定公開,公立醫院2年內不得購入相關企業藥品;對累犯或情節較重的,依法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實施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