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 id="lzrv5"></address>
        <noframes id="lzrv5"><form id="lzrv5"></form><noframes id="lzrv5">

          <address id="lzrv5"><address id="lzrv5"></address></address>

            <noframes id="lzrv5"><form id="lzrv5"></form>
            最高法:對不履行財產報告義務的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來源:未知  發表時間:2017-03-03
            中新社北京3月1日電 (記者 王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1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強化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被執行人將被納入失信名單。
            據了解,過去一段時期,“被執行人財產難尋”現象成為困擾執行工作的突出問題,造成該問題的多重因素包括:社會信用建設滯后、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信息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調查手段單一、對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懲戒力度不足等。
            當日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有義務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與現場調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解決當事人敷衍申報,人民法院處罰不力的問題,司法解釋專門規定了對財產報告的調查核實程序,細化了被執行人不履行報告義務的處罰措施。如第九條指出,“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指出,被執行人出現上述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在財產調查手段方面,司法解釋結合實踐經驗設立審理調查制度。對于“被執行人隱匿審計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被執行人妨礙審計調查的,人民法院可視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懸賞公告制度。既對發布懸賞公告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對懸賞金的領取條件、支付方式等問題予以規范,以便降低因懸賞公告發生糾紛的可能。
            上一篇:交通部部長李小鵬:“五個著力”推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取得新成效 下一篇:住建部:將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 加強信用體系建設
            a级大胆欧美人体大胆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