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監督管理,規范信保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監會起草了《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暫行辦法》指出,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并可在償付能力滿足要求后恢復開展信保業務。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余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保。
《暫行辦法》提出,保險公司開展信保業務的,應當設立專門的信保部門或管理團隊,實行保前、保中、保后風險隔離的管理原則??偣緦π疟I務實行集中管理,開辦信保業務的分支機構應當設立專職人員負責保前風控、保中審查、保后管理,以及逾期后的催收、理賠、追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