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和規范我市信用服務市場,進一步幫助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規范經營,推動我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省相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徐州市信用辦率先印發《徐州市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價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要求信用服務機構誠實守信開展業務活動,促進我市信用服務市場健康發展。鼓勵信用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作出信用承諾,簽署承諾書并在“信用徐州”網站公示。
《辦法》提出了信用機構履行信用承諾制、機構年度考核制、工作評價計分制、信用評價分級制、評價結果公示制等評價舉措。并明確基礎信息申報、日常經營行為、監管及投訴等評價指標計分機制,提出機構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政策規定,自覺接受信用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向信用主管部門提供的相關材料真實可靠,不弄虛作假。同時要求機構在開展信用服務活動中,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出具的信用服務產品能如實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不為迎合受評對象意愿而抬高評價分數,不做任何欺詐、隱瞞事實的行為。不采取惡意壓價、給予回扣或提成等各種形式的不正常競爭手段,獲取商業利益。
根據《徐州市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明確對信用服務機構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公示,共享給相關職能部門并上報省、國家信用信息中心。涉及嚴重失信的,由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