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中央編辦《關于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進一步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示范帶頭作用,推動社會廣泛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進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4號)、《征信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1號)、《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通知》(晉政發〔2014〕40號)、《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晉政發〔2015〕21號)等有關規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重要意義
在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是改進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內容;是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示范帶頭作用的重要舉措;是有效培育市場信用需求,提升社會誠信意識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動完善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培育發展信用服務市場和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進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應用,有利于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公平競爭,改善社會管理;有利于提升社會誠信意識,解決社會經濟活動中誠信缺失、懲戒不力等突出問題。
二、完善社會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一)信用記錄,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有關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二)信用報告,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服務的機構,通過依法對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會法人或個人信用狀況的記錄、評估、評級等信用產品。
(三)信用報告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有關社會法人或個人的基本情況信息、經營業務信息、主要財務數據與指標、銀行信用記錄、合同履約信息、公共信用監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網絡信用信息、行政機關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單位等需要的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級和風險提示的綜合評價。
(四)信用服務機構要堅持公平、公正、獨立的原則,出具信用報告。信用報告有效期原則上為1年,有效期內可重復使用,在信用報告有效期內有關社會法人或個人出現重大信用危機,需重新信用評級的除外。
(五)有關機關和組織要采取有效方式,對本部門、本單位在履行職責中形成或掌握的有關社會法人或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整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提供和更新,加快推進行業內、部門間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
(六)有關機關和組織應鼓勵依法設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市場信用需求,加強對已公開的政務信用信息和非政務信用信息的整合,創新信用產品與服務,并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
三、行政管理事項中應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主要任務
(一)實施信用記錄查詢
1.有關機關和組織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市場準入、資質審核、評先評優、債券發行、資金扶持等行政管理工作中,依法要求相關市場主體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同時,應當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信用記錄。
2.鼓勵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在大宗交易、經濟合同、合資合作等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中,根據自身防范信用風險的需求,查詢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中的信用記錄。
(二)應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報告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項中,有關機關和組織應結合工作職責,將相關市場主體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參考。對信用記錄良好、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或個人,探索實行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綠色通道”和重點支持等激勵政策;對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個人,應結合失信類別和程度,實施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1、政府集中采購。將采購供應商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時的重要審查依據之一。
2、土地使用權出讓。將參與投標的企業、個人的信用記錄作為其開發能力和資質評判的參考依據之一。
3、工程建設招投標。在政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中,將招投標企業的信用記錄作為資格預審、評標、定價的參考依據之一。
4、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過程中,應將雙方的信用報告或信用記錄作為受讓人資格審查參考依據之一。
5、藥品招標采購。在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環節,由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主管部門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6、財政專項資金補助。在審核各項資金扶持主體資格時,應把申報人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資金扶持參考依據之一。
7、金融監督管理。在審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申請,審核企業發行股票、債券申請以及審查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等事項中,應用企業信用報告。
8、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在落實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節能減排、招商引資、科技創新等稅收優惠政策時,應審查企業信用狀況,優先支持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發展,并在國家下達的出口退稅計劃內,優先安排為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辦理出口退稅。
9、對各類企業的評優、評級和周期性審驗。在進行企業各類榮譽稱號、納稅、信譽、商標等內容的等級評定和周期性審驗時,將申請企業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評定的參考依據之一。
10、對企業、個人的資質審核或認定。在辦理企業、個人各種資質審核或認定業務時,應將其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譽水平的參考依據之一。
11、事業機構編制管理。在研究事業機構編制時,將事業單位的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配置事業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之一。
12、政府公共資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資金發放等工作中,應將當事人的個人信用記錄作為必要的審查依據之一。
13、互聯網應用及服務領域。在互聯網組織或企業的服務經營中,將其信用記錄或信用報告作為行業準入和業務評價的參考依據之一。
14、有關社會法人或個人作為社會組織的主要發起單位或個人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將其信用狀況作為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15、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招錄、聘用、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機關應將當事人的個人信用狀況作為參考依據之一。
16、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行政管理事項。
(三)加快信用制度建設
加快制定全省企業、個人等社會主體信用監督管理方面的配套法規、規章,為各級行政機關依法獎勵守信、懲戒失信提供法制保障。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不斷建立和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信用獎懲制度,加強協同配合,推動形成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跨部門、跨區域應用的聯動機制,逐步建立健全全社會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落實主體責任。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編辦會同有關機關和組織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信用記錄核查和信用報告應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有關機關和組織是查詢信用記錄和應用信用報告的主體責任單位,要按照實施意見的要求,根據職責分工,制定實施意見,抓好工作落實。
(二)強化信用服務機構監督。信用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具備從事企業信用評價業務所需的資金、技術、人員條件和健全的業務管理制度。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業務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完善市場退出機制,確保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報告真實可信。
(三)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大局意識,把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共同做好宣傳引導和組織推進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會同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編辦每年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結果報告省政府。